全州各行政、事业单位:
根据《关于做好地方公务员工资津贴补贴后续工作的通知》(迪组通﹝2022﹞41号)和《关于印发迪庆州统筹义务教育教师等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有关待遇实施方案的通知》(迪人社发﹝2022﹞106号)要求,为配合完成全州规范地方公职人员工资津补贴后续事宜,及时调整做好2022年7月-2023年6月我州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核定工作,现将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核定内容
全州各行政、事业单位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为准,核定并调整2022年7月—2023年6月公积金缴存基数及缴存金额。2022年7月、8月已按原缴存基数(2022年1月工资基数)缴存公积金的单位,在基数调整后将存在多退少补的情况,针对以上情况,中心将在2022年9月统一作退补缴处理。
二、核定时间
2022年8月15日—2022年8月25日。
注意事项:单位于8月13日前完成2022年8月份住房公积金汇缴后,再进行本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比例核定及调整,并及时上报财政一体化系统,以便9月份公积金按新标准扣划。
三、缴存基数核定标准
(一)行政人员缴存基数
行政单位缴存基数 = 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 + 【奖金(13月工资) + 年度考核奖 - 2017年规范改革性补贴(全年) - 公务交通补贴(全年) - 独生子女保健费(全年) - 乡镇工作岗位补贴(全年)】/12。
(二)事业人员缴存基数
事业单位缴存基数 = 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含奖励性绩效工资) + 【奖金(13月工资) + 年终奖励绩效(9100.00元) - 奖励性补贴(全年) - 独生子女补贴(全年) - 乡镇工作岗位津贴(全年)】/12。
(三)新增或调动职工缴存基数
一是2021年在缴存单位工作时间不足一年的,“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为2021年工资总额(应发数)除以实际工作月数。二是2022年1月起新增人员按2022年7月新工资重新核定。三是2022年7月(含7月)以后新增人员以新建户当月的规范后工资为准计算。四是试用期人员“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为2021年工资总额(应发数内扣减基础绩效和年终奖励绩效)除以实际工作月数。
(四)上述“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为:2021年1月至12月“职工应发工资”的月平均数。
四、核定流程及方式
通过迪庆州住房公积金网厅进行基数调整操作。上传所需要件,将应缴金额按月划转至中心专户内(注:可自行选择我中心开设的专户办理业务),并在进账单备注栏内注明“单位编码汇缴缴存年月单位名称”(不得含有任何特殊字符包括空格)(例如:53342100984汇缴202208迪庆州xxxx单位),具体可选账户如下:
五、相关要求
(一)缴存单位每年只能在规定时间内核定并调整一次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调整后,在该缴存年度内不得变更。
(二)中央、省属驻地方单位的公积金缴存工资基数构成可按对应层级文件规定执行,无文件依据的按地方政策执行。
(三)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单位,在经职工代表大会(未建立职工代表大会的,经全体职工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审议通过后,可以申请降低缴存比例或缓缴住房公积金,待单位经济效益好转后,再提高缴存比例或补缴其缓缴额。
(四)缴存基数、比例无变化的,也需上传加盖单位公章的《缴存基数调整承诺书》和加盖财务印章的《缴存基数调整明细表》。
(五)本通知下发前,本年度住房公积金少缴的单位,可进行补缴。
(六)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应严格按照规定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 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高于上限标准的,其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按本州上限即34629元工资标准执行;若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低于下限标准的,其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按本州下限即1350元工资标准执行;若低于本州上限标准、高于本州下限标准的,其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按实际月平均工资缴存。
(七)请各行政、事业单位专管员,认真做好2022年度住房公积金核审工作,确保核审手续及流程规范,相关要件不缺签字、不缺印章,务必按时、按质、按量在2022年8月15日—2022年8月25日期间完成本单位缴存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基数和比例核定及调整工作。(因网厅基数核定功能只在以上时段开放端口,请各专管员切记在此时间段内完成以上工作)。
附件 :1.《缴存基数调整承诺书》
2.《缴存基数调整明细表》
迪庆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2年8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