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州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职工: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统筹疫情防控和社会经济发展的决策部署,以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3部门《关于实施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支持政策的通知》(建金〔2022〕45号)的精神,更好地发挥住房公积金民生保障功能,对受疫情影响存在困难的企业和职工给予政策支持,现就我州实施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支持政策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支持企业缓缴住房公积金
企业受疫情影响存在困难的,经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讨论通过后向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出申请,即可缓缴住房公积金。缓缴期间,住房公积金视同正常缴存,职工提取和贷款个人住房公积金不受影响。
二、个人贷款不作逾期处理
职工受疫情影响存在困难未正常归还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经个人提出书面申请且公积金中心认定后不作逾期处理,不计罚息,不作为逾期记录报送征信部门。不作逾期处理期间届满后,借款人应当归还全部应还未还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并按照借款合同约定正常履行还款义务。
三、提高住房公积金租房提取额度
缴存职工在迪庆州行政区域内或工作地无自住住房且租住公共租赁住房或商品住房,受疫情影响存在困难的,租房提取限额由每户(含单身家庭)每月1000元提高至每月2000元。
上述政策实施时限暂定至2022年12月31日。请各缴存单位高度重视,及时向所属单位和职工传达有关内容,切实维护职工住房公积金权益。
迪庆藏族自治州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2022年6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