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完善迪庆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服务工作规范化、标准化,切实增强服务意识,优化办事流程及线上业务,提高服务效能,提升服务质量,防范公积金贷款风险,为广大缴存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提供更便捷、优质服务,现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第350号令)、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规范》(GB/T51267-2017)、《迪庆州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并结合本州实际,制定本贷款实施细则。
第一章 贷款办理场所、渠道
第一条 迪庆州政务中心住房公积金分中心、迪庆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服务大厅、各县、市管理部、综合服务平台(网厅、微信公众号)、一部手机办事通—我的公积金。
第二章 贷款支持范围及条件
第二条 公积金贷款对象为在本州行政区域内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首套自住住房或第二套改善型自住住房的缴存职工。公积金中心不得向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缴存职工家庭发放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职工购房套数根据职工购房所在地实际拥有住房套数并结合住房公积金(含异地)贷款次数综合确定。
第三条 借款申请人
(一)连续足额缴存6个月(含)以上,处于正常缴存状态且无担保状态的缴存职工,借款人在一定期限内未提取过住房公积金(此条件根据中心归集余额、资金流动性、个贷率等综合情况作动态调整,目前暂不作时间限定;
(二)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房屋所有权人、共有权人;
(三)与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房屋所有权人在同一户籍下(户口簿)或具有法律效力关系证明的直系亲属(父母、子女)。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年龄在18周岁至法定退休年龄期间。
(五)具有有效身份证件:包括居民身份证、户籍簿等有效证件。
(六)有较稳定的经济收入,具备相应的贷款偿还能力,个人征信信用报告良好。
第四条 共同申请人
就同一笔贷款与借款申请人共同提出贷款申请的个人,包括借款申请人配偶及在同一户籍下(户口簿)或具有法律效力关系证明的直系亲属(父母、子女)。
(一)连续足额缴存6个月(含)以上,处于正常缴存状态且无担保状态的缴存职工,共同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未提取过住房公积金(此条件根据中心归集余额、资金流动性、个贷率等综合情况作动态调整,目前暂不作时间限定);
(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年龄在18周岁至法定退休年龄期间。
(三)具有有效身份证件:包括居民身份证、户籍簿等有效证件。
(四)有较稳定的经济收入,具备相应的贷款偿还能力,个人征信信用报告良好。
第五条 贷款用途: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
第六条 购买自住住房包括:商品住房、再交易住房、保障性住房、拆迁安置住房、公有住房、拍卖住房。
第七条 通过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报告、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贷款信息等,审核借款申请人(含共同申请人)的信用情况。借款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个人征信报告中逾期记录达到连续3期(含3期)以上或累计6期(含6期)以上的,原则不受理公积金贷款(除因助学贷款、贷记卡未缴年费等情况,导致借款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非恶意产生逾期记录的)。
【注:因特殊情况导致借款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个人征信报告中产生逾期记录,且能提供相关部门出具的非恶意逾期证明,需经中心核定后,决定可否申请公积金贷款。】
第八条 住房套数认定
职工购房套数依据拟购房职工家庭(包括借款人、配偶、共同申请人、未成年子女)成员名下实际拥有的成套住房数量进行认定。(已成年子女拥有的住房数量不计入该家庭住房套数;成套住房应当是具备独立的厨房、卫生间、卧室和起居室的住房)
1、借款人(含共同申请人)申请本州内购建房贷款时,公积金贷款次数超过2次的,需提供(包括借款人、配偶、共同申请人、未成年子女)所购建房屋所在地不动产权中心和房管部门出具的现有住房套数,超过两套房的不予受理。
2、借款人(含共同申请人)均未申请过异地购建房公积金贷款的,给予支持一次异地购建住房贷款。
第九条 首付款比例
对缴存职工家庭首次使用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用于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首付款比例不低于20%;第二次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住房贷款的,最低首付款比例不低于30%。
第十条 申请借款用途的时效条件
(一)购买自住住房:购买商品住房以当地房地产管理部门出具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表》登记时间为准;购买再交易、保障性、拆迁安置、公有、拍卖住房以取得交易过户、登记后《不动产权证》登记时间为准,在发生购房行为时,12个月之内申请;
(二)建造自住住房:以取得相关部门办理的报建手续的登记时间为准,在发生建造行为时,12个月之内申请,已取得《不动产权证》的,按不动产权证登记的房屋竣工时间为准,12个月之内申请;
(三)翻建自住住房:以取得相关部门办理的旧房翻建许可证明的登记时间为准,在发生翻建行为时,12个月之内申请,取得变更后《不动产权证》的,按不动产权证登记的房屋竣工时间为准,12个月之内申请;
(四)大修自住住房:以取得有权部门出具的房屋安全鉴定证明的登记时间为准,在发生大修行为时,12个月之内申请,取得变更后《不动产权证》的,按不动产权证登记的房屋竣工时间为准,12个月之内申请。
第三章 贷款用途及贷款审批材料
第十一条 购买商品自住住房所需基本资料(贷款资料均需提供原件):
(一)借款申请人、共同申请人身份证(含军官证等有效证件),户口簿;
(二)借款申请人婚姻关系材料(结婚证、离婚证、生效的法院调解书、判决书、未婚声明);
(三)提供经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表》;
(四)首付款凭证;
(五)借款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的个人信用报告;
(六)借款申请人还款银行卡(Ⅰ类账户);
(七)中心需要的其他材料。
第十二条 购买再交易自住住房所需基本资料(贷款资料均需提供原件):
(一)借款申请人、共同申请人身份证(含军官证等有效证件),户口簿;
(二)借款申请人婚姻关系材料(结婚证、离婚证、生效的法院调解书、判决书、未婚声明);
(三)交易过户后的《不动产权证》;
(四)房产交易契税发票、房产交易申报表、房屋买卖合同(协议)、付款凭证;
(五)借款申请人还款银行卡(Ⅰ类账户);
(六)借款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的个人信用报告;
(七)交易对象的身份证、银行卡(Ⅰ类账户);
(八)中心需要的其他材料。
第十三条购买保障性自住住房所需基本资料(贷款资料均需提供原件):
(一)借款申请人、共同申请人身份证(含军官证等有效证件),户口簿;
(二)借款申请人婚姻关系材料(结婚证、离婚证、生效的法院调解书、判决书、未婚声明);
(三)准购证明文件、购房合同(协议)或《不动产权证》、购房款发票;
(四)借款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的个人信用报告;
(五)借款申请人还款银行卡(Ⅰ类账户);
(六)中心需要的其他材料。
第十四条 购买拆迁安置自住住房所需基本资料(贷款资料均需提供原件):
(一)借款申请人、共同申请人身份证(含军官证等有效证件),户口簿;
(二)借款申请人婚姻关系材料(结婚证、离婚证、生效的法院调解书、判决书、未婚声明);
(三)拆迁补偿安置合同(协议)或《不动产权证》、购房款发票或契税完税凭证;
(四)借款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的个人信用报告;
(五)借款申请人还款银行卡(Ⅰ类账户);
(六)中心需要的其他材料。
第十五条 购买公有自住住房所需基本资料(贷款资料均需提供原件):
(一)借款申请人、共同申请人身份证(含军官证等有效证件),户口簿;
(二)借款申请人婚姻关系材料(结婚证、离婚证、生效的法院调解书、判决书、未婚声明);
(三)公有住房出售合同(协议)或《不动产权证》、购房款发票;
(四)借款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的个人信用报告;
(五)借款申请人还款银行卡(Ⅰ类账户);
(六)中心需要的其他材料。
第十六条 购买拍卖自住住房所需基本资料(贷款资料均需提供原件):
(一)借款申请人、共同申请人身份证(含军官证等有效证件),户口簿;
(二)借款申请人婚姻关系材料(结婚证、离婚证、生效的法院调解书、判决书、未婚声明);
(三)房屋拍卖成交确认书、《不动产权证》、购房款发票;
(四)借款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的个人信用报告;
(五)借款申请人还款银行卡(Ⅰ类账户);
(六)中心需要的其他材料。
第十七条 建造自住住房所需基本资料(贷款资料均需提供原件):
(一)借款申请人、共同申请人人身份证(含军官证等有效证件),户口簿;
(二)借款申请人婚姻关系材料(结婚证、离婚证、生效的法院调解书、判决书、未婚声明);
(三)建造住房的《建设用地批准书》、《国有土地使用证》、《不动产权证》;
(四)县(市、区)以上的规划、建设、土地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公示牌、宗地图、规划放线图);
(五)房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施工现场图片、付款凭证;
(六)借款申请人还款银行卡(Ⅰ类账户);
(七)借款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的个人信用报告;
(八)交易对象的身份证、银行卡(Ⅰ类账户);
(九)中心需要的其他材料。
第十八条 翻建自住住房所需基本资料(贷款资料均需提供原件):
(一)借款申请人、共同申请人人身份证(含军官证等有效证件),户口簿;
(二)借款申请人婚姻关系材料(结婚证、离婚证、生效的法院调解书、判决书、未婚声明);
(三)翻建自住住房的《不动产权证》或《国有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
(四)县(市、区)以上的规划、建设、土地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公示牌、宗地图、规划放线图);
(五)房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施工现场图片、付款凭证;
(六)借款申请人还款银行卡(Ⅰ类账户);
(七)借款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的个人信用报告;
(八)交易对象的身份证、银行卡(Ⅰ类账户);
(十)中心需要的其他材料。
第十九条 大修自住住房所需基本资料(贷款资料均需提供原件):
(一)借款申请人、共同申请人人身份证(含军官证等有效证件),户口簿;
(二)借款申请人婚姻关系材料(结婚证、离婚证、生效的法院调解书、判决书、未婚声明);
(三)大修自住住房的《不动产权证》或《国有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
(四)有权部门出具的房屋安全鉴定证明;
(五)房屋《大修工程施工合同》、施工现场图片、付款凭证;
(六)借款申请人还款银行卡(Ⅰ类账户);
(七)借款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的个人信用报告;
(八)交易对象的身份证、银行卡(Ⅰ类账户);
(九)中心需要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条 借款申请人已婚的,借款申请人的配偶应作为共同申请人,以家庭为单位向公积金中心申请贷款,并共同承担公积金贷款的偿还责任。
第二十一条 住房公积金贷款以职工家庭为单位,每个家庭同一时期只能有一笔住房公积金贷款。
第二十二条 申请公积金贷款时,借款申请人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不予贷款:
(一)个人征信不良记录严重的;
(二)存在公积金贷款严重逾期的,或担保人代偿的;
(三)存在呆账、核销、止付、被强制执行等的;
(四)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
(五)存在提供虚假资料、虚假承诺等情形的;
(六)存在其他可能影响公积金贷款安全情形的。
第四章 贷款额度、期限、利率和还款方式
第二十三条 职工贷款额度按购房实际需求和家庭还贷能力综合确定,最终贷款额度不得超过本州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确定的个人住房贷款的最高额度限制。目前,我州执行双方缴存公积金职工家庭贷款最高额度为50万元,单方缴存公积金职工贷款最高额度为30万元。缴存职工申请贷款金额不超过申请人(含共同申请人)公积金账户中缴存余额的15倍。借款人(含共同申请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之和小于1万的按照1万元计算。
如果住房公积金管委会对贷款额度及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余额的倍数有新的决议,按照新决议执行。
(一)认定为首套房的,贷款金额为总房价的80%,且贷款金额不超过贷款的最高额度;
(二)认定为第二套房的,贷款金额为总房价的70%,且不超过贷款的最高额度。
(三)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已提取过公积金的,在计算贷款额度时,应扣减已提取金额。
第二十四条 总房价的认定标准:
(一)购买商品自住住房以《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表》购房金额为准;
(二)购买再交易自住住房以房产交易契税发票、房产交易申报表中的购房金额为准;
(三)购买拆迁安置自住住房以契税完税凭证中的购房金额为准;
(四)购买拍卖自住住房以房屋拍卖成交书确认书中购买金额为准;
(五)购买保障性住房、公有住房以购房合同(协议)中购房金额为准;
(六)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以施工合同(协议)中的工程预算为依据,中心有权复核建筑造价。
第二十五条 贷款期限
公积金贷款期限以整年计算,最短为 1 年,最长为30 年,且贷款到期日不得超过借款申请人(含共同申请人)法定退休时间后5年。按我州退休政策,即男性不超过60岁,女性不超过55岁。
第二十六条 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利率,按国家公布的公积金贷款利率执行。如遇国家贷款利率调整,按有关公积金贷款利率调整的规定执行,现执行利率为:
(一)对认定为购买、建造、翻建、大修首套自住住房的,贷款利率执行基准利率,即年限5年以下(含),利率为2.75%;年限5年以上,利率为3.25%。
(二)对认定为购买、建造、翻建、大修第二套自住住房的,贷款利率执行基准利率的1.1倍,即年限5年以下(含),利率为3.025%;年限5年以上,利率为3.575%。
第二十七条 还贷期间,当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利率调整时,按下列规则执行:
(一)贷款期限为 1 年(含1年)的,按贷款约定利率执行,不分段计息;
(二)贷款期限在 1 年以上的,于次年 1 月 1 日起按相应利率档次执行新的利率规定,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八条 贷款的偿还应采用分期按月偿还的方式,分期还款额可采用等额本金还款法、等额本息还款法等方式。
第二十九条 借款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额度不能全部满足其贷款需求时,经公积金中心同意,可同时向贷款银行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以下简称商贷),即组合贷款。组合贷款按资金来源分别执行相应的法定利率。
第五章 贷款合作项目管理
第三十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后,应及时向公积金中心提出申请,建立公积金贷款合作关系。
第三十一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公积金贷款合作,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开发企业资质、信誉良好,未纳入企业征信黑名单;
(二)无法院被执行人信息记录;
(三)已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等;
(四)主体工程建设进度达到封顶。
第三十二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公积金贷款合作,应提供一下申请材料:
(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税务登记证明、 企业房地产资质证书。
(二) 公司章程、法人代表和企业征信报告、公司股东会议认可担保事项决议。
(三) 企业上一年度经审计的会计年度报表和上一季度会计报表。
(四) 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
(五)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国有土地使用证、商品房预售房许可证。
(六)公积金中心要求的其他资料。
第三十三条 公积金中心应审验资料、实地踏勘等方式对申请公积金贷款合作的项目进行审核。按揭贷款合作审核流程:
(一)开发企业递交项目合作申请;
(二)中心审核、审批、现场勘验;
(三)提交中心领导班子会议审议;
(四)项目签约。
审核通过的,公积金中心与项目开发企业签订协议,并及时向社会公布,受理购房人提出的公积金贷款申请。
第三十四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先向公积金中心提供保证或保函,后采用不动产抵押的方式为本项目购房人提供阶段性担保。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办妥房屋抵押手续或借款人提前结清公积金贷款后分批解除。
第三十五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合作项目到期后仍有后续开发期次,可向州公积金中心申请合作;如出现影响贷款资金安全的风险,州公积金中心有权暂停或中止与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合作。
第三十六条 已建立公积金贷款合作关系的项目,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受理购房人提出的公积金贷款申请,不得以提高住房销售价格、减少价格折扣等方式限制、阻挠、拒绝购房人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不得要求或变相要求购房人签署自愿放弃住房公积金贷款权利的书面文件。
第三十七条 公积金中心应与房屋管理、不动产登记等部门建立联动工作机制,推进开发项目合作,共同维护缴存职工使用公积金贷款购房的合法权益。对限制、阻挠、拒绝职工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和销售中介机构,要责令整改。对违规情节严重、拒不整改的,要公开曝光,同时纳入企业征信系统,依法严肃处理。
第六章 贷款担保
第三十八条 公积金贷款属于担保贷款。贷款担保采取不动产权抵押方式、公积金相互保证方式、房地产开发企业阶段性担保方式。借款人到期不能偿还贷款本息的,公积金中心有权依法处置其抵押物,或由公积金相互保证人、阶段性担保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偿还本息的连带责任。
第三十九条 采用公积金互保方式
(一)担保限额:借款人(含共同申请人)双方公积金账户余额达到贷款金额50%的,无需担保人担保贷款;借款人(含共同申请人)双方公积金账户余额未达到贷款金额50%的,须补充担保人担保贷款,借款人、共同申请人、担保人公积金账户余额合计需不低于贷款金额50%;单方缴存公积金借款人须补充担保人担保贷款,且借款人、担保人公积金账户余额合计需不低于贷款金额50%。
【注:若借款人、共同申请人、担保人公积金账户余额合计未能达到以上标准的,经中心结合借款人借款期限、还款能力及个人预期缴存额等实际情况综合决定。】
(二)担保人的条件:无公积金贷款及担保的缴存职工,仅允许为一笔贷款担保。
(三)担保人担保责任:贷款期间担保人承担担保连带责任,借款人不履行还款义务时,公积金中心有权抵扣担保人公积金账户余额偿还借款人的贷款本息并协助公积金中心开展贷款催收工作。担保期间,担保人不得申请贷款及提取公积金且履行担保责任最低为12个月。
第四十条 采用不动产权证抵押方式
借款人可以选择所购、建住房、自有住房、第三人住房作为抵押物进行担保,借款人拟申请贷款金额不得超过抵押物价值的80%,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应签订抵押合同,并按规定办理抵押登记。
第四十一条 采用房地产开发企业阶段性担保方式
(一)保证担保采用阶段性保证与抵押担保相结合的方式。保证担保为连带责任担保,保证期间为每笔公积金贷款发放之日起至该笔贷款抵押登记之日止,抵押登记完成后转为抵押担保。阶段性保证人应为拥有良好信用资质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法人,具有代为偿还全部贷款本息的能力,提供承担连带责任的保证。
(二)阶段性保证担保的保证、保函人须是与中心签订合作协议的房地产开发企业、经双方认定的第三方担保公司或商业银行。房地产开发企业要及时为借款人办理房地产权属证件,并负责将产权抵押登记后交付公积金中心。
(三)抵押登记办理前,借款人未按借款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达到借款合同约定的解除终止条款时,公积金中心可以依据相关协议,由房地产开发企业负责偿还借款人贷款本息。
【注:借款人、共同申请人、担保人、抵押人必须到现场拍照及签字压印。】
第四十二条 借款人在合同履行期间死亡、宣告失踪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后无继承人、受遗赠人和监护人或其继承人、受遗赠人和监护人拒绝履行借款合同的,优先使用借款人公积金账户余额偿还贷款本息,不足部分依法处置抵押物或贷款保证人的公积金账户余额直至结清贷款本息为止。
第四十三条 抵押物在抵押期间被依法拆迁的、遭遇自然灾害等,造成抵押物灭失的,借款人获得的相关补偿性收入、费用应按有关要求优先用于偿还公积金贷款,并提前全部偿还公积金贷款。
第四十四条 处置抵押物其价款不足以偿还公积金贷款及相关费用的,公积金中心有权向借款人追偿;其价款超过应偿部分,退还抵押人。
第四十五条 公积金贷款担保范围包括贷款本金、利息、罚息和公积金中心为实现债权产生的所有费用。
第四十六条 组合贷款的担保采取同一担保方式,设定同一抵押物;处置抵押物时,公积金贷款和商贷按法律规定依法受偿。
第七章 贷款办理流程、时限
第四十七条 公积金贷款办理流程:
(一)申请:具备贷款条件的借款申请人(含共同申请人)向公积金中心提出申请,同时提供相关贷款资料。
(二)审核:公积金中心对贷款申请人(含共同申请人)资格、征信及贷款资料进行调查、初审。
(三)审批:申请公积金个人贷款业务办理过程中,对于符合政策、资料齐全的贷款,及时审批。
(四)签约:借款人(含共同申请人)、抵押人、担保人在借款合同及相关单据上签字,并及时完成住房公积金中心及受委托贷款银行在借款合同及相关单据上的签章手续。
(五)发放:公积金中心出具贷款《个人借款借据》,通过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账户发放贷款。
1、按揭商品房贷款资金划转到房地产开发企业确认的预售款监管银行专用账户或现房售房款账户。
2、迪庆州辖区内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贷款的资金需划转至交易对象认可在商业银行设立的,用于接收受委托贷款银行发放的贷款资金的账户。
第四十八条 贷款办理时限
申请公积金个人贷款业务办理过程中,对于符合政策、资料齐全的贷款,应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贷款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对于具备贷款发放条件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贷款发放。
第八章 贷款偿还
第四十九条 借款人应按借款合同约定的还款计划、按等额本息或等额本金等还款方式按时偿还贷款本息。借款人未按借款合同约定的期限偿还公积金贷款的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逾期贷款计息标准支付罚息。罚息利率为借款合同载明的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30%。
第五十条 借款人(含共同申请人)在正常履行还贷期间(无逾期结欠情况)、无担保状态、公积金贷款采用不动产权证抵押的,可以申请办理按月对冲归还公积金贷款本息。
住房公积金贷款按月冲还业务是指在迪庆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开立住房公积金账户且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申请人,按照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借款合同的约定及相关政策规定偿还贷款时,委托管理中心按月从其个人住房公积金缴存账户中提取公积金直接归还本州行政区域内的公积金贷款本息的一种提取业务。
(一)申请按月冲还应同时满足以下四个条件:
1、已办理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采用产权证抵押的贷款),且贷款本息尚未还清;
2、申请按月冲还贷业务时,无担保状态、无逾期结欠情况;
3、在迪庆州行政区域内缴存公积金,账户状态正常;
4、同一笔公积金贷款,未撤销过按月冲还签约的。
(二)按月冲还公积金贷款业务的办理方式
按月冲还业务需通过线上办理,不提供线下办理。申请人通过迪庆住房公积金网上业务大厅、迪庆住房公积金微信公众号签订《迪庆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按月冲还公积金贷款委托协议书》后生效。借款人和共同借款人可以共同申请办理,也可由借款人单方申请办理。共同申请办理的签约顺序为:首先主借款人签约,其次共同借款人签约。
(三)按月冲还公积金贷款的扣收顺序
提取住房公积金按月冲还贷金额为当月应还款本息合计。
1、单方申请办理的扣收顺序为:首先扣借款人的住房公积金缴存余额;若借款人的住房公积金缴存余额不足以偿还当月应还贷款本息时,管理中心直接从借款人贷款时预留中心还款银行账户中扣收。
2、共同申请办理的扣收顺序为:首先扣借款人的住房公积金缴存余额,其次扣共同借款人的住房公积金缴存余额;若借款人、共同借款人的住房公积金缴存余额分别不足以偿还当月应还贷款本息时,管理中心直接从借款人贷款时预留中心还款银行账户中扣收。
(四)申请人发生下列情况将终止按月冲还贷业务:
1、住房公积金账户已封存的;
2、住房公积金贷款已结清的;
3、申请人提出书面申请经管理中心同意并生效的;
4、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部门调整住房公积金提取或贷款政策,需要终止冲还贷的;
5、从冲还贷协议签订起,当缴存余额不足以冲还当期贷款本息时,借款人未及时按要求用自有资金进行偿还贷款,出现连续逾期三期或累计逾期六期以上的;
6、其他特殊情形。
第五十一条 借款人按期还款满 12 期后,可以申请部分提前偿还贷款(一年一次,1万元的整数倍)或全部提前偿还贷款。
借款人在贷款期间可申请办理提前还款手续(可在线上申请办理)。包括提前部分还款和提前结清全部剩余贷款。
(一)提前部分还款(申请按月冲还贷除外):借款人按期还款满 12 期后,可以申请用自有资金提前部分偿还贷款(一年一次,1万元的整数倍)。
(二)提前结清全部剩余贷款:借款人按期还款满 12 期后,借款人可以全额用自有资金或借款人(含共同申请人)公积金账户缴存余额(留1元)抵扣贷款,不足部分可以用自有资金偿还。
第五十二条 对收回的公积金贷款本金、利息、罚息,受委托银行根据《个人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协议》的约定,划转至公积金中心银行账户。
第五十三条 根据借款人的申请,公积金中心应出具其还款明细、贷款还款计划情况表。
第五十四条 借款人在合同履行期间死亡、宣告失踪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其继承人、受遗赠人和监护人应及时与公积金中心签订补充合同承诺继续按时还贷或提前全部结清贷款。
第九章 贷后管理
第五十五条 公积金中心应采取有效措施对借款人还贷能力和履约情况、阶段性担保及抵押物的状况等进行查看跟踪,及时发现和处理风险,确保贷款安全。
第五十六条 借款人按规定正常履行还款12期后,当保证人无法履行保证责任或抵押物减值、灭失等原因,需变更原合同约定的担保责任时,借款人应向公积金中心提出变更申请。
申请担保变更或撤销的,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提供或追加新的保证人的,新的保证人应符合公积金中心对保证人资格的要求,且应具备足够的保证能力。
(二)提供或追加新的抵押物的,新的抵押物应按要求进行评估,贷款金额与新的抵押物价值之比不得大于规定的抵押率,且新的抵押物剩余年限应长于剩余的贷款期限。
第五十七条 抵押物、担保人申请变更或撤销的限制条件:
(一)申请按月对冲归还公积金贷款的在贷款未结清前不可申请撤销抵押物、担保人;
(二)采用房地产开发企业阶段性担保方式的在贷款未结清前不可申请变更、撤销抵押物;
(三)用所购、建自住住房作为本次贷款抵押物的不可申请变更抵押物;
(四)在申请贷款时未取得本次购、建房产权证作为抵押而采用保证人、自有住房或第三人住房作为本次贷款抵押物的,在取得本次购、建房产权证后可用该产权申请变更抵押物。
(五)单方缴存职工缴存余额大于贷款余额且正常还款的,可申请撤销担保人或抵押物,借款人(含共同申请人)缴存余额大于贷款余额50%且正常还款的,可申请撤销担保人或抵押物。
注:逾期贷款在偿还逾期部分后正常履行还款满6期后可申请变更、撤销担保人。担保人履行担保责任期间死亡的,提供死亡证明,可申请变更担保人。
第五十八条 对于逾期未收回的公积金贷款,公积金中心针对具体情况采取催收、诉讼、按合同约定用借款人、共同申请人、公积金互保人的缴存余额冲抵逾期贷款、依法处置抵押物等措施追偿贷款。
第五十九条 借款人应接受公积金中心对其还贷能力、抵押物变化、基本信息变更等情况的核查;借款人对已经或可能影响贷款偿还的因素,应及时告知公积金中心,并配合公积金中心采取相关债权保全措施。
第六十条 借款人结清贷款后,受委托银行与借款人共同办理抵押登记注销手续,将抵押物权属证明文件返还抵押人,借款合同终止。
第六十一条 借款申请人(含共同申请人)姓名、身份证号码、婚姻状况、电话号码、还款账号等个人信息发生变更时,应及时到公积金中心办理变更。
(一)贷款期间内,当借款人用于还款的借记卡(或活期存折)丢失、损坏等原因,需要变更原合同约定还款账户时,借款人应向公积金中心提出申请,并提供新的符合扣款条件的账户,按中心要求办理变更手续。
(二)借款后正常履行还款期间,借款人申请撤销、增加共同申请人的,应符合下列要求:
1、借款人婚前以单身名义申请贷款,婚后配偶同意抵扣本人缴存公积金用于偿还借款人公积金贷款的,借款人可以申请增加配偶为共同还款人。
2、借款人、共同申请人原则不能因婚姻状况变化解除其中任意一方该笔借款的债务关系,除贷款担保满足要求且贷款金额符合当下执行的单方缴存职工最高申请额度,并出具公积金贷款债务由借款人承担的有效证明材料(法院调解书、判决书、离婚协议书等),可以申请撤销共同申请人。
3、共同申请人正式退休,贷款担保满足要求且贷款金额符合当下执行的单方缴存职工最高申请额度的,借款人可以申请撤销共同申请人。
注:除符合以上条件的,贷款期间不可申请变更共同申请人。贷款期间不满足撤销条件,出现离婚、正式退休的情况,贷款结清后可自动撤销共同申请人关系。贷款期间共同借款人死亡的,共同借款人的公积金应用于偿还贷款,贷款结清后,剩余部分按提取要件可申请提取。
第六十二条 对贷后停缴等行为,公积金中心将严格核查并建立“黑名单”及相应惩戒制度,有效防范和控制贷款风险。
第十章 违约处置
第六十三条 下列情况属借款人违约:
(一)借款人提供的文件、资料、凭证不真实的;
(二)借款人在还款期内连续三个月以上不按合同约定偿还贷款本息的;
(三)未经贷款人书面同意,借款人改变房屋结构造成损失的,或发生将抵押房产全部或部分拆迁、出售、转让、赠予或重复抵押,以及抵偿其它债务等损害债权人权益行为的;
(四)借款人拒绝或阻扰公积金中心对抵押物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的;
(五)借款人涉及借款合同的财产遭受扣押或没收的;
(六)因第三人的行为导致抵押物价值减少,而借款人未将损害赔偿金用于提前清偿本合同项下债务的;
(七)借款人在还款期内死亡、失踪或经有权部门宣告死亡、失踪或借款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后无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或其继承人、受遗赠人、监护人、财产代管人拒绝履行借款合同的;
(八)借款人卷入重大的诉讼或仲裁程序及其他法律纠纷,足以影响其偿债能力的;
(九)违反借款合同规定的其他行为的。
第六十四条 借款人违约时,公积金中心根据借款人违约的性质、程度、金额,采取下列一种或数种方法处理:
(一)限期纠正违约行为;
(二)提前收回已发放的贷款本息;
(三)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对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归还的贷款本息,按逾期贷款计收利息;
(四)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归还借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和支付其他相关费用的,公积金中心可自行或委托银行处分抵押物抵,所得款项扣除有关费用和税收外,受偿其债权,不足部分由借款人、共同申请人负责偿还。
(五)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归还借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和支付其他相关费用的,公积金中心可抵扣借款人、共同申请人、担保人的公积金缴存余额,不足部分由借款人、共同申请人、担保人继续负责偿还,直至贷款结清为止。
第六十五条 借款人、受委托银行、公积金中心等个人和单位在办理公积金贷款业务中涉嫌违法的,可向公安等部门移交问题线索,严肃依法惩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章 政策咨询
第六十六条 咨询渠道
迪庆州政务中心住房公积金分中心(联系电话:0887—8388004)、迪庆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服务大厅、州级、香格里拉市管理部(联系电话:0887—8230839)、德钦县管理部(联系电话:0887—8414371)、维西管理部(联系电话:0887—8626587 )、12329热线。
第六十七条 答复时限
一般问题当即答复,疑难问题回复不超过3个工作日。
第十二章 意见、建议及投诉
第六十八条 意见、建议及投诉渠道
办理场所的服务窗口、管理中心投诉电话0887-8288010、8225422。
第六十九条 反馈时限
管理中心收到意见、建议及投诉后,在第一时间与投诉人沟通,10个工作日内将办理结果反馈投诉人。
第十三章 附则
第七十条 原有规定与本实施细则不一致的,按本实施细则执行。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参照国家及省、州相关管理规定执行。
第七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有关条款遇法律法规、国家、省、州政策调整时作相应调整。
第七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由迪庆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七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自2021年9月25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