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完善迪庆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服务工作规范化、标准化,切实增强服务意识,优化办事流程及线上业务,提高服务效能,提升服务质量,为我州缴存单位和广大缴存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业务提供更便捷、优质服务,现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规范》(GB/T51353-2019)、《迪庆州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并结合本州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章 提取办理场所、渠道
第一条 迪庆州政务中心住房公积金分中心、迪庆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服务大厅、各县市管理部、综合服务平台(网厅、微信公众号)、一部手机办事通—我的公积金。
第二章 提取办理流程
第二条 柜面办理:职工提供要件材料--管理中心审核--办理支付手续。
第三条 线上办理:职工所属单位专管员提供要件资料并在中心做好相应标识--由职工线上核对相关信息后线上办结。
第三章 提取办理时限
第四条 手续齐全情况下,当场办理。需核查事项,自受理提取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告知结果。提取申请人对管理中心审核意见有异议的,可申请复核。复核申请在5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遇节假日顺延。
第四章 提取支持范围
第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提前结清本辖区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的;
(六)偿还商业银行购房贷款本息或异地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的;
(七)无房职工租房自住的;
(八)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应由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或权益代理人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九)工作调出本州行政区域,接收单位未缴存住房公积金的;
(十)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六个月内未再就业的;
(十一)职工在职期间被判处刑罚,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十二)国家和省、州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 提取条件、资料、额度、方式、次数及频率
第六条 购买新建商品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
(一)提取条件:
1、职工应按月、足额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满6个月;
2、职工本人、配偶或同一户籍下的直系亲属(父母、子女)购买具有所有权的新房用于自住时,购房提取时限以房屋备案登记时间开始计算,不得超过12个月;
3、职工在本州行政区域内无住房公积金贷款,且未用自己的公积金为他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做担保的;
4、职工提取额不得超过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留一元)。
(二)可提取人:买受人(购房人)、配偶或同一户籍下的直系
亲属(父母、子女)。
(三)应提供的审核资料:
1、提取资料均需提供原件;
2、本人有效身份证、I类银行账户、经过房地产管理部门登记备案的购房合同、备案登记表、购房款凭证;
3、买受人为配偶或同一户籍下的直系亲属(父母、子女)的,需提供买受人身份证、结婚证或具有法律效力的关系证明;
4、委托他人代办公积金的,必须采用转账方式支付到可提取人的I类银行账户,受托人办理公积金提取时需提供委托书(由中心提供委托书模板)、受托人身份证。
(四)提取额度:不超过房价总额(以所购房屋的备案登记表为准)。
(五)提取方式:转账。
(六)提取次数:一次。
(七)提取频率:与上次办理公积金提取间隔12个月。
第七条 购买再次交易自住住房(以下简称二手房)提取住房公积金
(一)提取条件:
1、职工应按月、足额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满6个月;
2、职工本人、配偶或同一户籍下的直系亲属(父母、子女)购买具有所有权的二手房用于自住时,购房提取时限以契税完税发票或过户后的《不动产权证书》发证时间计算,不得超过12个月;
3、职工在本州行政区域内无住房公积金贷款,且未用自己的公积金为他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做担保的;
4、职工提取额不得超过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留一元)。(二)可提取人:权利人(购房人)、配偶或同一户籍下的直系
亲属(父母、子女)。
(三)应提供的审核资料:
1、提取资料均需提供原件;
2、本人有效身份证、I类银行账户、二手房买卖合同、契税完税发票(或契税完税发票及房产交易申报表)、过户后的《不动产权证书》(有该套房产贷款的提供不动产权部门在不动产权证复印件上盖有与原件相符的印章及本人承诺书);
3、权利人为配偶或同一户籍下的直系亲属(父母、子女)的,需提供权利人身份证、结婚证或具有法律效力的关系证明;
4、委托他人代办公积金的,必须采用转账方式支付到可提取人的I类银行账户,受托人办理公积金提取时需提供委托书(由中心提供委托书模板)、受托人身份证。
(四)提取额度:不超过房款总额(以计税金额核定)。
(五)提取方式:转账。
(六)提取次数:一次。
(七)提取频率:与上次办理公积金提取间隔12个月。
第八条 购买拆迁安置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
(一)提取条件:
1、职工应按月、足额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满6个月;
2、职工本人、配偶或同一户籍下的直系亲属(父母、子女)购买具有所有权的拆迁安置房用于自住时,购房提取时限以拆迁补偿安置合同(协议)或取得所购拆迁安置房屋《不动产权证书》时间开始计算,不得超过12个月;
3、职工在本州行政区域内无住房公积金贷款,且未用自己的公积金为他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做担保的;
4、职工提取额不得超过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留一元)。
(二)可提取人:购房人、配偶或同一户籍下的直系亲属(父
母、子女)。
(三)应提供的审核资料:
1、提取资料均需提供原件;
2、本人有效身份证、I类银行账户、拆迁补偿安置合同(协议)或所购拆迁安置房屋《不动产权证书》、购房款发票或契税完税发票;
3、购房人为配偶或同一户籍下的直系亲属(父母、子女)的,需提供购买人身份证、结婚证或具有法律效力的关系证明;
4、委托他人代办公积金的,必须采用转账方式支付到可提取人的I类银行账户,受托人办理公积金提取时需提供委托书(由中心提供委托书模板)、受托人身份证。
(四)提取额度:不超过房价总额(以购房合同或契税完税发票为准)。
(五)提取方式:转账。
(六)提取次数:一次。
(七)提取频率:与上次办理公积金提取间隔12个月。
第九条 购买公有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
(一)提取条件:
1、职工应按月、足额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满6个月;
2、职工本人、配偶或同一户籍下的直系亲属(父母、子女)购买具有所有权的公有住房用于自住时,购房提取时限以公有住房出售合同(协议)或取得所购公有住房房屋《不动产权证书》时间开始计算,不得超过12个月;
3、职工在本州行政区域内无住房公积金贷款,且未用自己的公积金为他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做担保的;
4、职工提取额不得超过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留一元)。
(二)可提取人:购房人、配偶或同一户籍下的直系亲属(父
母、子女)。
(三)应提供的审核资料:
1、提取资料均需提供原件;
2、本人有效身份证、I类银行账户、公有住房出售合同(协议)或所购公有住房房屋《不动产权证书》、购房款发票或契税完税发票;
3、购房人为配偶或同一户籍下的直系亲属(父母、子女)的,需提供购买人身份证、结婚证或具有法律效力的关系证明;
4、委托他人代办公积金的,必须采用转账方式支付到可提取人的I类银行账户,受托人办理公积金提取时需提供委托书(由中心提供委托书模板)、受托人身份证。
(四)提取额度:不超过房价总额(以购房合同或契税完税发票为准)。
(五)提取方式:转账。
(六)提取次数:一次。
(七)提取频率:与上次办理公积金提取间隔12个月。
第十条 购买拍卖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
(一)提取条件:
1、职工应按月、足额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满6个月;
2、职工本人、配偶或同一户籍下的直系亲属(父母、子女)购买具有所有权的拍卖房用于自住时,购房提取时限以过户后的《不动产权证书》发证时间计算,不得超过12个月;
3、职工在本州行政区域内无住房公积金贷款且未用自己的公积金为他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做担保的;
4、职工提取额不得超过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留一元)
(二)可提取人:权利人(购房人)、配偶或同一户籍下的直系
亲属(父母、子女)。
(三)应提供的审核资料:
1、提取资料均需提供原件;
2、本人有效身份证、I类银行账户、房屋拍卖成交确认书、《不动产权证书》、购房款发票;
3、权利人为配偶或同一户籍下的直系亲属(父母、子女)的,需提供权利人身份证、结婚证或具有法律效力的关系证明;
4、委托他人代办公积金的,必须采用转账方式支付到可提取人的I类银行账户,受托人办理公积金提取时需提供委托书(由中心提供委托书模板)、受托人身份证。
(四)提取额度:不超过房价总额(已房屋拍卖成交确认书或购房发票为准)。
(五)提取方式:转账。
(六)提取次数:一次。
(七)提取频率:与上次办理公积金提取间隔12个月。
第十一条 自建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
(一)提取条件:
1、职工应按月、足额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满6个月;
2、职工本人、配偶或同一户籍下的直系亲属(父母、子女)自建具有所有权的自住住房时,建房提取时限为:①在建住房,建设工程规划公示牌取得时间计算,不得超过12个月;②已建成住房,按已建房屋的《不动产权证书》上的房屋竣工时间计算,不得超过12个月;
3、职工在本州行政区域内无住房公积金贷款,且未用自己的公积金为他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做担保的;
4、职工提取额不得超过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留一元)。
(二)可提取人:权利人、配偶或同一户籍下的直系亲属(父
母、子女)。
(三)应提供的审核资料:
1、提取资料均需提供原件;
2、本人有效身份证、I类银行账户、①在建住房:提供所建房屋的《国有土地使用证》或《建设用地批准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公示牌、宗地图、规划放线图施工合同(协议)、施工现场照片、支付工程款的发票或收据;②已建成住房:提供已建房屋的《不动产权证书》、施工合同(协议)、施工现场照片、支付工程款的发票或收据;
3、权利人为配偶或同一户籍下的直系亲属(父母、子女)的,需提供权利人身份证、结婚证或具有法律效力的关系证明;
4、委托他人代办公积金的,必须采用转账方式支付到可提取人的I类银行账户,受托人办理公积金提取时需提供委托书(由中心提供委托书模板)、受托人身份证。
(四)提取额度:不超过自建房屋实际总额(以本人提供施工合同或施工协议造价为依据,且不超过当地住建部门公布的建筑平方造价成本)。
(五)提取方式:转账。
(六)提取次数:一次。
(七)提取频率:与上次办理公积金提取间隔12个月。
第十二条 翻建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
(一)提取条件:
1、职工应按月、足额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满6个月;
2、职工本人、配偶或同一户籍下的直系亲属(父母、子女)翻建具有所有权的自住住房时,翻建住房提取时限以旧房翻建许可批准证明材料时间计算,不得超过12个月;
3、职工在本州行政区域内无住房公积金贷款,且未用自己的公积金为他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做担保的;
4、职工提取额不得超过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留一元)。
(二)可提取人:权利人、配偶或同一户籍下的直系亲属(父
母、子女)。
(三)应提供的审核资料:
1、提取资料均需提供原件;
2、本人有效身份证、I类银行账户、翻建房屋的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旧房翻建许可批准证明材料、施工合同或施工协议、施工现场照片、翻建费用发票或收据;
3、权利人为配偶或同一户籍下的直系亲属(父母、子女)的,需提供权利人身份证、结婚证或具有法律效力的关系证明;
4、委托他人代办公积金的,必须采用转账方式支付到可提取人的I类银行账户,受托人办理公积金提取时需提供委托书(由中心提供委托书模板)、受托人身份证。
(四)提取额度:不超过翻建房屋实际总额(以本人提供施工合同或施工协议造价为依据,且不超过当地住建部门公布的建筑平方造价成本)。
(五)提取方式:转账。
(六)提取次数:一次。
(七)提取频率:与上次办理公积金提取间隔12个月。
第十三条 大修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
(一)提取条件:
1、职工应按月、足额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满6个月;
2、职工本人、配偶或同一户籍下的直系亲属(父母、子女)大修具有所有权的自住住房时,大修住房提取时限以C级或D级房屋安全鉴定报告时间计算,不得超过12个月;
3、职工在本州行政区域内无住房公积金贷款,且未用自己的公积金为他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做担保的;
4、职工提取额不得超过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留一元)。
(二)可提取人:权利人、配偶或同一户籍下的直系亲属(父
母、子女)。
(三)应提供的审核资料:
1、提取资料均需提供原件;
2、本人有效身份证、I类银行账户、大修房屋的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具有房屋安全鉴定资质的机构出具的房屋危险性鉴定为C级或D级房屋安全鉴定报告、施工合同或施工协议、施工现场照片、大修费用发票或收据;
3、权利人为配偶或同一户籍下的直系亲属(父母、子女)的,需提供权利人身份证、结婚证或具有法律效力的关系证明;
4、委托他人代办公积金的,必须采用转账方式支付到可提取人的I类银行账户,受托人办理公积金提取时需提供委托书(由中心提供委托书模板)、受托人身份证。
(四)提取额度:不超过大修房屋实际总额(以本人提供施工合同或施工协议为主,且不超过当地住建部门公布的建筑平方造价成本)。
(五)提取方式:转账。
(六)提取次数:一次。
(七)提取频率:与上次办理公积金提取间隔12个月。
第十四条 提前结清本州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提取住房公积金
(一)提取条件:
1、借款人正常按期连续还款满12期后;
2、职工在本州行政区域内无住房公积金贷款,且未用自己的公积金为他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做担保的;
3、职工提取额不得超过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留一元),且一次性提取金额不得大于贷款余额本息。
(二)可提取人:借款人、配偶或共同申请人(注:主贷人抵扣额度不足的情况下,配偶或共同借款人才予以抵扣)。
(三)应提供的审核资料:
线上办理:1、由借款人线上提出申请并核对相关信息;2、再次确认所有信息后确认结清办结。
柜面办理:1、提取资料均需提供原件;2、本人有效身份证;
3、提取配偶或共同申请人住房公积金的需提供身份证、结婚证、具有法律效力的关系证明;4、委托他人代办公积金的,必须采用本州行政区域内公积金内部支付方式结清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受托人办理公积金提取时需提供委托书(由中心提供委托书模板)、受托人身份证。
(四)提取额度:提取金额不得超过本州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
(五)提取方式:公积金内部支付,并结清本州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
(六)提取次数:一次。
(七)提取频率:与上次办理公积金提取间隔12个月。
第十五条 按月冲还本州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提取住房公积金
(一)提取条件:
1、在迪庆州行政区域内缴存公积金,且账户状态正常;
2、已办理本州行政区域内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且贷款本息尚未还清的;
3、借款人(含共同申请人)在正常履行还贷期间,无逾期结欠情况、在本州行政区域内无公积金担保状态、公积金贷款采用不动产权证抵押的;
4、同一笔本州行政区域内公积金贷款,未撤销过按月冲还贷签约的。
(二)可提取人:借款人、配偶或共同申请人(注:主贷人抵扣额度不足的情况下,配偶或共同借款人才予以抵扣)。
(三)办理方式:
按月冲还本州行政区域内业务需通过线上办理,不提供线下办理。申请人通过迪庆住房公积金网上业务大厅、迪庆住房公积金微信公众号签订《迪庆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按月冲还公积金贷款委托协议书》后生效。借款人和共同借款人可以共同申请办理,也可由借款人单方申请办理。共同申请办理的签约顺序为:首先主借款人签约,其次共同借款人签约。
(四)扣收顺序:
1、借款人单方申请办理的扣收顺序为:首先扣借款人的住房公积金缴存余额;若借款人的住房公积金缴存余额不足以偿还当月应还贷款本息时,管理中心直接从借款人贷款时预留中心还款银行账户中扣收。
2、共同申请办理的扣收顺序为:首先扣借款人的住房公积金缴存余额,其次扣共同借款人的住房公积金缴存余额;若借款人、共同借款人的住房公积金缴存余额分别不足以偿还当月应还贷款本息时,管理中心直接从借款人贷款时预留中心还款银行账户中扣收。
(五)申请人发生下列情况将终止按月冲还贷业务:
1、住房公积金账户已封存的;
2、住房公积金贷款已结清的;
3、申请人提出书面申请经管理中心同意并生效的;
4、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部门调整住房公积金提取或贷款政策,需要终止冲还贷的;
5、从冲还贷协议签订起,该笔贷款出现连续逾期三期或累计逾期六期以上的;
6、其他特殊情形。
(六)提取额度:每次提取金额不得超过当月还款本息(不含因逾期产生的罚息),且累计提取不得超过贷款本息(不含因逾期产生的罚息)。
(七)提取方式:内部支付。
(八)提取次数:每月一次。
(九)提取频率:按月抵扣。
第十六条 偿还商业银行购房贷款本息或异地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提取住房公积金
(一)提取条件:
1、职工应按月、足额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满6个月;
2、职工本人或配偶在商业银行或异地住房公积金中心有购房贷款的,可在首次还款之日起申请;
3、职工在本州行政区域内无住房公积金贷款,且未用自己的公积金为他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做担保的;
4、职工提取额不得超过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留一元),且同一套房贷、取的总金额不超过总房价。
【注:属于购买非自住住房(如商业性质的公寓、商铺用房、写字楼、车库、车位等情况)或职工自建、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向商业银行申请贷款的,在征信归类中不属于住房类贷款的不得提取住房公积金】
(二)可提取人:借款人、配偶。
(三)应提供的审核资料(首次提取必须完整提供以下资料,二次以上提取则不再需要提供购房合同、银行贷款合同、购房付款凭证):
1、提取资料均需提供原件(银行提供资料为复印件的需盖有与原件相符的银行印章及本人承诺书);
2、本人有效身份证、I类银行账户、购房合同、购房付款凭证、银行贷款合同、银行还款明细单和个人征信报告;
3、借款人为配偶的,需提供借款人身份证、结婚证;
4、委托他人代办公积金的,必须采用转账方式支付到可提取人的I类银行账户,受托人办理公积金提取时需提供委托书(由中心提供委托书模板)、受托人身份证。
(四)提取额度:借款人(含配偶)每次提取总额不得超过提取前12期还款本息(不含因逾期产生的罚息)。累计提取不得超过贷款本息(不含因逾期产生的罚息)且不超过总房价。
(五)提取方式:转账。
(六)提取次数:每年提取一次。当年不提取的视作放弃,不得累计入下一年度。
(七)提取频率:与上次办理公积金提取间隔12个月。
第十七条 离退休提取住房公积金
(一)提取条件:
1、职工已达离退休年龄且办理了离退休手续的;
2、职工在本州行政区域内无住房公积金贷款,且未用自己的公积金为他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做担保的。
(二)可提取人:离休、退休的职工。
(三)应提供的审核材料:
线上办理:1、由职工线上核对相关信息并输入职工本人的I类银行账号;2、再次确认所有信息后确认转账办结。
柜面办理:1、提取资料均需提供原件;2、本人有效身份证、I类银行账户、离(退)休文件;3、委托他人代办公积金的,必须采用转账方式支付到可提取人的I类银行账户,受托人办理公积金提取时需提供委托书(由中心提供委托书模板)、受托人身份证。
(四)提取额度:职工个人公积金账户内的全部存储余额。
(五)提取方式:转账。
(六)转账次数:一次结清并办理销户。
第十八条 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提取住房公积金
(一)提取条件:
1、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解除了劳动合同已经满六个月的;
2、职工在本州行政区域内公积金账户处于封存或停缴状态满六个月的;
3、职工在本州行政区域内无住房公积金贷款,且未用自己的公积金为他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做担保的。
(二)可提取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职工。
(三)应提供的审核材料:
线上办理:1、由职工线上核对相关信息并输入职工本人的I类银行账号;2、再次确认所有信息后确认转账办结。
柜面办理:1、提取资料均需提供原件;2、本人有效身份证、I类银行账户、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鉴定结论证明材料、单位出具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或终止劳动合同通知;3、委托他人代办公积金的,必须采用转账方式支付到可提取人的I类银行账户,受托人办理公积金提取时需提供委托书(由中心提供委托书模板)、受托人身份证。
(四)提取额度:职工个人公积金账户内的全部存储余额。
(五)提取方式:转账。
(六)转账次数:一次结清并办理销户。
第十九条 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六个月内未再就业提取住房公积金
(一)提取条件:
1、与单位解除了劳动合同已经六个月未再就业的;
2、职工在本州行政区域内公积金账户处于封存或停缴状态满六个月的;
3、职工在本州行政区域内无住房公积金贷款,且未用自己的公积金为他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做担保的。
(二)可提取人:与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职工。
(三)应提供的审核材料:
线上办理:1、由职工线上核对相关信息并输入职工本人的I类银行账号;2、再次确认所有信息后确认转账办结。
柜面办理:1、提取资料均需提供原件;2、本人有效身份证、I类银行账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或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供的停保花名册;3、委托他人代办公积金的,必须采用转账方式支付到可提取人的I类银行账户,受托人办理公积金提取时需提供委托书(由中心提供委托书模板)、受托人身份证。
(四)提取额度:职工个人公积金账户内的全部存储余额。
(五)提取方式:转账。
(六)转账次数:一次结清并办理销户。
第二十条 职工因工作调出本州行政区域,接收单位未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提取住房公积金
(一)提取条件:
1、职工因工作调出本州行政区域,接收单位未缴存住房公积金的;
2、职工在本州行政区域内公积金账户处于封存或停缴状态满六个月的;
3、职工在本州行政区域内无住房公积金贷款,且未用自己的公积金为他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做担保的。
(二)可提取人:工作调出本州行政区域的职工。
(三)应提供的审核资料:
1、提取资料均需提供原件;
2、本人有效身份证、I类银行账户、调动文件、接收单位未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证明材料;
3、委托他人代办公积金的,必须采用转账方式支付到可提取人的I类银行账户,受托人办理公积金提取时需提供委托书(由中心提供委托书模板)、受托人身份证。
(四)提取额度:职工个人公积金账户内的全部存储余额。
(五)提取方式:转账。
(六)转账次数:一次结清并办理销户。
第二十一条 出境定居提取住房公积金
(一)提取条件:
1、职工已经出境定居的;
2、职工在本州行政区域内无住房公积金贷款,且未用自己的公积金为他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做担保的。
(二)可提取人:已经出境定居的职工。
(三)应提供的审核资料:
1、提取资料均需提供原件;
2、本人有效身份证、I类银行账户、出境定居签证或户籍注销证明;
3、委托他人代办公积金的,必须采用转账方式支付到可提取人的I类银行账户,受托人办理公积金提取时需提供委托书(由中心提供委托书模板)、受托人身份证。
(四)提取额度:职工个人公积金账户内的全部存储余额。
(五)提取方式:转账。
(六)转账次数:一次结清并办理销户。
第二十二条 托管后提取住房公积金
(一)提取条件:
1、因为单位撤销、改制、破产、解散等原因,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合同和工资关系,由单位经办人或本人到公积金中心各管理部办理了公积金封存或托管手续的;
2、职工在本州行政区域内无住房公积金贷款,且未用自己的公积金为他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做担保的。
(二)可提取人:办理了住房公积金封存手续的职工且已经满六个月未再就业的;或已将公积金个人账户转移到中心各管理部托管帐户下的可实时办理。
(三)应提供的审核材料:
1、提取资料均需提供原件;
2、本人有效身份证、I类银行账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或单位撤销、改制、破产、解散等相关材料;
3、委托他人代办公积金的,必须采用转账方式支付到可提取人的I类银行账户,受托人办理公积金提取时需提供委托书(由中心提供委托书模板)、受托人身份证。
(四)提取额度:职工个人公积金账户内的全部存储余额。
(五)提取方式:转账。
(六)转账次数:一次结清并办理销户。
第二十三条 租房居住提取住房公积金
(一)提取条件:
1、职工应按月、足额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
2、夫妻双方在工作地内无自住住房、租住公共租赁住房或普通商品住房的;
3、职工在本州行政区域内无住房公积金贷款,且未用自己的公积金为他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做担保的。
(二)可提取人:租房居住的职工及配偶(须同时办理)。
(三)应提供的审核材料:
1、提取资料均需提供原件;
2、本人有效身份证、I类银行账户、结婚证(单身的由本人承诺书)、工作所在地房屋管理部门开具的无房登记记录证明(若在异地上班租房者加单位出具的租房证明)、租房提取承诺书;
3、委托他人代办公积金的,必须采用转账方式支付到可提取人的I类银行账户,受托人办理公积金提取时需提供委托书(由中心提供委托书模板)、受托人身份证。
(四)提取额度:年提取额度的核定按照下列标准执行:租住公共租赁住房的每户按实际支出的租金支取,但不超过12000元;租住商品住房按每户每月1000元计算提取,年最高提取额度12000元(注:配偶均可分别提取额度为12000元,但不超过实际支出租金)。
(五)提取方式:转账。
(六)提取次数:每年提取一次。当年不提取的视作放弃,不得累计入下一年度。
第二十四条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其继承人提取住房公积金
(一)提取条件:
1、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其住房公积金法定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可提取死亡职工的住房公积金;
2、职工在本州行政区域内无住房公积金贷款,且未用自己的公积金为他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做担保的。
(二)可提取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职工的住房公积金法定继承人或受遗赠人。
(三)应提供的审核材料:
1、提取资料均需提供原件;
2、职工生前有遗嘱的,继承人提供遗嘱、公证书、职工死亡或宣告死亡证明、财产继承人的有效身份证、财产继承人的I类银行账户;
3、职工生前无遗嘱的,提供公证部门对该继承权或受遗赠权公证书;
4、对继承权或受遗赠权存在争议的还应提供人民法院做出的生效判决、裁定调解文书;
5、委托他人代办公积金提取的,必须采用转账方式支付到财产继承人的I类银行账户,受托人办理公积金提取时需提供具有法律效应的遗产继承委托书或承诺书、受托人身份。
(四)提取额度:职工个人公积金账户内的全部存储余额。
(五)提取方式:转账。
(六)转账次数:一次结清并办理销户。
第二十五条 职工在职期间被判处刑罚,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提取住房公积金
(一)提取条件:
1、被追究刑事责任并被单位开除的职工;
2、职工在本州行政区域内无住房公积金贷款,且未用自己的公积金为他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做担保的。
(二)可提取人:被追究刑事责任并被单位开除的职工。
(三)应提供的审核资料:
1、提取资料均需提供原件;
2、本人有效身份证、司法部门出具的判决裁定书、纪委、组织部或人社部门、职工原所在单位下发相关处理决定的红头文件等;
3、服刑期间委托他人代办公积金提取的,必须采用转账方式支付到可提取人的I类银行账户,受托人办理公积金提取时需提供委托书原件(注:此委托书需由司法部门盖有印章并能说明委托书真实性的才可办理)、受托人身份证。
(四)提取额度:职工个人公积金账户内的全部存储余额。
(五)提取方式:转账。
(六)转账次数:一次结清并办理销户。
第二十六条 国家和省、州规定的其他情形(针对提前退休人员回乡或到低海拔地方改善居住条件)
(一)提取条件:
1、职工按照地方政策《关于进一步补充完善我州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制度的通知》(迪人【2010】70号),办理了提前退休手续的;
2、职工在本州行政区域内无住房公积金贷款,且未用自己的公积金为他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做担保的。
(二)可提取人:办理了提前退休手续的职工。
(三)应提供的审核材料:
1、提取资料均需提供原件;
2、本人有效身份证、I类银行账户、提前退休文件、资金使用承诺书;
3、委托他人代办公积金的,必须采用转账方式支付到可提取人的I类银行账户,受托人办理公积金提取时需提供委托书(由中心提供委托书模板)、受托人身份证。
(四)提取额度:职工个人公积金账户余额的80%。
(五)提取方式:转账。
(六)提取次数:一次。
第六章 违规提取行为处理
第二十七条 下列行为属于违规提取行为:
(一)利用虚假身份信息提取住房公积金;
(二)利用虚假婚姻证明提取住房公积金;
(三)利用虚假授权委托书提取住房公积金;
(四)利用虚假关系证明提取住房公积金;
(五)利用虚假购房、租赁住房或借款合同提取住房公积金;
(六)利用虚假《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提取住房公积金;
(七)利用虚假鉴定结论等材料提取住房公积金;
(八)利用虚假票据、凭证、印章提取住房公积金;
(九)利用虚假自建房审批材料提取住房公积金;
(十)利用虚假个人承诺提取住房公积金;
(十一)利用虚假自住住房消费行为提取住房公积金;
(十二)因提前部分或全部偿还商贷提取住房公积金后未按约定归还贷款的;
(十三)购买新建商品房提取住房公积金,在撤销备案合同后 30 日内未退回已提取住房公积金的;
(十四)其他违规提取行为。
第二十八条 违反以上规定提取的,采取下列一种或数种方式处理。
(一)纳入公积金中心“黑名单”管理。违规提取职工属于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工作人员的,同时报送所在单位纪检监察机构。
(二)公积金中心责令违规提取职工限期全额退还违规提取资金,违规提取职工未在规定时间内全额退还违规提取资金的,公积金中心依法采取法律手段追回资金。
(三)受委托代办单位、个人及公积金中心工作人员参与实施违规提取行为协助违规提取的,将通过公积金中心门户网站对外公布,并做以下处理:①属于委托代办个人、缴存单位、劳务派遣机构、房地产开发企业、住房委托代理销售、中介机构的,向其主管部门或纪检监察机构报送相关信息。②中心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协助职工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的,不构成犯罪的,按中心相关规定处理。
(四)公积金中心可向相关部门移交问题线索,严肃依法惩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 职工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行为未遂的,限制职工三年内住房公积金提取和贷款业务办理资格。
第三十条 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应向本单位职工宣传《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等法规政策,协助公积金中心开展违规提取的调查取证和资金追回工作。
第七章 信息查询
第三十一条 查询渠道
迪庆州政务中心住房公积金分中心 (迪庆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服务大厅)、各县市管理部、综合服务平台(网厅、微信公众号)、一部手机办事通—我的公积金。
查询内容:单位和职工可查询住房公积金账户信息及缴存、提取、贷款明细、相关政策等。
第三十二条 查询所需要件
通过线上查询,职工输入相关信息后自行查询;通过管理中心服务大厅、各县管理部查询,职工须出示居民身份证原件;单位经办人员应出示单位查询证明和经办人居民身份证等证件。
第三十三条 查询时限
通过服务窗口的当场予以答复。
第八章 政策咨询
第三十四条 咨询渠道
迪庆州政务中心住房公积金分中心(联系电话:0887—8388004)、迪庆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服务大厅、州级、香格里拉市管理部(联系电话:0887—8230839)、德钦县管理部(联系电话:0887—8414371)、维西管理部(联系电话:0887—8626587 )、12329热线。
第三十五条 答复时限
一般问题当即答复,疑难问题回复不超过3个工作日。
第九章 意见、建议及投诉
第三十六条 意见、建议及投诉渠道
办理场所的服务窗口、管理中心投诉电话0887-8288010、8225422。
第三十七条 反馈时限
管理中心收到意见、建议及投诉后,在第一时间与投诉人沟通,10个工作日内将办理结果反馈投诉人。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细则由迪庆州住房公积金中心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细则自 2021年 9 月 25 日起施行。原《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服务指引》同时废止。
附件:1、《个人委托授权书》中心经办人见证的模板
2、《个人委托授权书》委托人单位见证的模板
3、《产权抵押在银行不能提供原件的承诺书》模板
4、《死亡提取继承人或受托人承诺书》模板
5、资金使用承诺书
附件1
个人委托授权书
中心经办人见证板
迪庆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本人 ,身份证号码为 ,现因 (原因),不能再次到公积金中心办理相关手续,特授权委托 ,身份证号码为 ,作为我的合法代理人,全权代表我办理相关事项,对被委托人在办理上述事项过程中所签署的一切有关文件我均予认可,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委托期限:自签字之日起至上述事项办完为止。
委托授权人(签字、手印):
被授权人(签字、手印):
住房公积金中心见证人:
年 月 日
附件2
个人委托授权书
委托人单位见证板
迪庆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本人 ,身份证号码为 ,现因 (原因),不能亲自到公积金中心办理相关手续,特授权委托 ,身份证号码为 ,作为我的合法代理人,全权代表我办理相关事项,对被委托人在办理上述事项过程中所签署的一切有关文件我均予认可,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委托期限:自签字之日起至上述事项办完为止。
委托授权人(签字、手印):
被授权人(签字、手印):
本单位职工出具的此委托书经查证,真实有效。
(单位行政公章)
经办人(签字、手印):
年 月 日
附件3
承 诺 书
迪庆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本人 ,身份证号码 ,于 年 月 日购买了 .(所购房屋详细地址),权利人 ,不动产权证号 ,因资金不足将所购房屋的不动产权证抵押在 银行贷款,无法提供原件,本人承诺向贵中心提供的所有资料真实、合法、有效,不存在提供虚假资料、伪造、变造相关材料等情形,若有虚假资料,本人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无条件全额退还所提取的公积金款项。
承诺人(签字、手印):
年 月 日
附件4
承 诺 书
迪庆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本人姓名 ,身份证号码 ,与被继承人的关系 ,受以下法定继承人的委托:
姓名 | 身份证号码 | 与被继承人关系 | 备注 |
配偶 | |||
子女 | |||
父亲 | |||
母亲 | |||
办理被继承人 (身份证号码 )公积金继承提取事宜,本人在此向贵中心承诺:提供的此承诺书所列继承人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所规定的全部继承人,所有资料真实、完整、合法、有效,不存在提供虚假资料、伪造、变造相关材料情形,不存在任何的遗漏以及可能侵犯其他继承人合法继承权等情形,一经签署不可撤销。公积金提取后继承人依法分割,如有任何纠纷或争议,由本人承担所有后果及责任,与贵中心无关。(注:上述继承人中已故的在备注栏中注明,签字人员为该已故继承人就本次继承的住房公积金的全部合法继承人)
承诺人(签字、手印):
年 月 日
附件5
资金使用承诺书
迪庆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本人 ,身份证号码 ,于 年 月 日按照地方政策《关于进一步补充完善我州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制度的通知》(迪人【2010】70号)办理了提前退休手续。现因退休需回乡或到低海拔地方改善自住住房条件用于养老居住,具体位置为 ,建筑工程概算 元,房屋面积为 平方米,由于资金不足特向贵中心申请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余额的80%用于改善房屋居住条件,本人承诺向贵中心提供的资料真实、有效,所述承诺具实,请中心给予办理相关提取手续。
承诺人(签字、手印):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