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调整2017年住房
公积金缴存工资基数上、下限的通知
各科室、各管理部:
根据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2005〕5号文件精神及《迪庆州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规定,现将2017年迪庆州住房公积金缴存工资基数上、下限进行调整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缴存工资基数上限
根据迪庆州统计局2017年6月12日提供的2016年迪庆州在岗职工劳动工资情况,2016年迪庆州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含劳务派遣)为98834元,月平均工资为8236元,月平均工资的三倍为24708元。
根据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2005〕5号文件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工资基数原则上不应超过职工工作所在地的设区城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3倍;中心按照文件规定,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工资基数最高不得高于在岗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三倍。因此,2017年单位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工资基数上线为24708元,凡月工资收入超过24708元的职工,按24708元缴存住房公积金;月工资收入低于24708元的职工,按实际工资收入缴存住房公积金。
2017年我州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最高比例仍然为12%。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月缴存工资基数×缴存比例。
二、缴存工资基数下限
按照《办法》规定,迪庆州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工资基数不得低于上一年度我州最低工资标准,根据迪庆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迪人社发【2015】87号文件》中提供的数据(注:2016年沿用《迪人社发【2015】87号文件》),2015年9月1日起调整最低工资标准,我州州府、香格里拉市政府、德钦县所在地的用人单位月最低工资标准为1400.00元,维西县所在地的用人单位月最低工资标准为1180.00元。因住房公积金系统不能按各辖区分别设置,因此,2017年,迪庆州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工资基数下限为1180.00元。
三、缴存工资基数上、下限调整相关事宜
(一)此次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上、下限调整的执行期间为2017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
(二)缴存基数上、下限调整后,2017年本通知下发前,少缴的单位可进行补缴;
(三)严格执行缴存基数上、下限规定,既不得高于缴存基数上限,也不得低于缴存基数下限。
请州中心各科室、各管理部接此通知后,认真安排布置好缴存基数上、下限调整相关工作,积极做好宣传解释工作,确保此项工作的顺利开展。
附件1、《迪人社发【2015】87号文件》
附件2、迪庆州统计局提供的《2016年迪庆州在岗职工劳动工资情况》
迪庆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7年6月12日
附件1
附件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