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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21年迪庆州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及缴存比例执行标准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06-21 10:05:02
来源:州公积金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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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迪庆州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缴存管理办法》)的规定,现将2021州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及缴存比例执行标准通知如下:

1、 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

(1) 缴存基数上限。迪庆州统计局公布的我州2020年度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含劳务派遣)为133733元,月平均工资为11144。根据《缴存管理办法》中“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工资基数不应超过本州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的要求,现确定我州2021年住房公积金的工资基数上限33432元,凡月工资收入超过33432元的职工,按33432元缴存住房公积金;月工资收入低于33432元的职工,按实际工资收入缴存住房公积金

(二)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下限。按照《缴存管理办法》中“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工资基数不得低于上一年度我州最低工资标准”的要求结合迪庆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迪人社发201833号文件》中提供的数据,现核定2021我州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基数下限为1350元。

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单位与职工个人应同比例缴存,缴存比例不得低于5%,不得高于12%。

三、住房公积金月缴存计算

月缴存额=月工资基数×缴存比例

四、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缴存比例执行时间

(一)行政、事业单位执行时间为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企业和其他单位执行202171日至2022630

本年度少缴的单位可按照确定的缴存基数进行补缴

附件1迪庆州关于调低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迪人社[2018]33)

附件2《迪庆州统计局关于提供2020度年平均工资有关数据的复函


迪庆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1618日



附件1









附件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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