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公积金各缴存单位及职工:
根据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2005〕5号文件精神及《迪庆州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规定,现将2020年迪庆州住房公积金缴存工资基数上、下限进行调整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缴存工资基数上限
迪庆州统计局公布的我州2019年度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含劳务派遣)为125537元,月平均工资为10461元。
根据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工资基数不应超过职工所在州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三倍”的要求,现核定我州2020年单位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工资基数上线为31383元,凡月工资收入超过31383元的职工,按31383元缴存住房公积金;月工资收入低于31383元的职工,按实际工资收入缴存住房公积金,最高缴存比例为12%。
二、缴存工资基数下限
按照《办法》中“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工资基数不得低于上一年度我州最低工资标准”的要求,结合迪庆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迪人社发〔2018〕33号文件》中提供的数据,现核定2020年我州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基数下限为1350元,最低缴存比例为5%,企业缴存比例可在5%-12%范围内由企业自主选择缴存。
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月缴存工资基数×缴存比例
三、相关事宜
(一)行政、事业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上下限执行时间为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
(二)企业和其他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上下限的执行时间调整为2020年7月1日至2021年6月30日。
(三)按照调整后的基数,少缴的单位可进行补缴。
(四)严格执行缴存基数上、下限规定,既不得高于缴存基数上限,也不得低于缴存基数下限。
特此通知
附件1:《迪庆州关于调低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迪人社[2018]33号)
附件2:《迪庆州统计局关于提供2019年度年平均工资有关数据的复函》
迪庆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0年6月19日
附件



